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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1. 必要性。

二、 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

3. 发生政府方可控的对项目设施或项目公司股份的征收或征用的(是指因政府方导致的或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或征用,如非因政府方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征用,则可以视为政治不可抗力);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由政府或社会资本方完成。

(三)政府是否需要保障项目公司的最低收入?是否需要设�Z机制避免项目公司获得过高的利润?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一般来讲设计可以分为三个或四个阶段。对于土建项目,设计通常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初始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施工设计)三个阶段;对于工业项目(包括工艺装�Z设施)以及复杂的基础设施项目,通常还要在上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之间增加一个扩初设计(或技术设计)阶段。

由于PPP项目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因此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应当享有在特定情形下(例如,PPP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已经不合适或者不再需要,或者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单方面决定终止项目的权利。但在PPP项目实践中,政府方的此项权利应当予以明确限定,以免被政府方滥用,打击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同时,政府方在选择终止时需要给予项目公司足额的补偿(关于补偿的原则,请见下文)。

此外,这部分还会载明PPP项目合同签署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注册信息,以明确签署主体的身份。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固定的期限(例如,25年);

2. 项目公司违约事件。

(二) 由项目公司和政府方共同负责建设。

(1)使用者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一节 合同附件

(六) 雇主责任险。

2. 双方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

5. 未按合同约定为PPP项目或相关资产购买保险的。

二、付费和调价机制

4. 豁免事由。

但政府方行使上述出入权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包括:

第十九节 项目的移交

2. 政府方介入的法律后果。

(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相关权利所涉及的费用。

1. 仲裁还是诉讼。

主要是指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有时也可包括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疫情等社会异常事件。这类不可抗力则通常按照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处理(见下文)。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

此处的中性原因是指不可抗力及其他双方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因。不可抗力是指PPP项目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指自然不可抗力,不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属于政府方和项目公司违约或应由其承担风险的事项。

(一) 期限的确定。

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该合同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中有关项目融资的规定,不一定会规定在同一条款中,有可能散见在不同条款项下,通常包括项目公司的融资权利和义务、融资方权利以及再融资等内容。

2. 可行性缺口补助。

为了确保回收的项目符合政府的预期,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项目移交的条件和标准。特别是在项目移交后政府还将自行或者另行选择第三方继续运营该项目的情形下,移交的条件和标准更为重要。通常包括以下两类条件和标准:

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一)依法治理。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依法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充分尊重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契约自由,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

二、使用量付费

一、高度重视PPP合同管理工作

鉴于PPP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一方为政府,其所控制风险的范围和能力与一般的签约主体不同,因此实践中一些PPP项目合同会将不可抗力事件分为政治不可抗力和自然不可抗力,并对不同类型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别处理。

1. 因政府方违约导致项目公司延误履行其义务;

2. 市场测试机制。

(四)项目实施相关人员;

常见的不可抗力界定方式包括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加列举式三种。单纯的概括式定义过于笼统,容易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而单纯列举式的无法穷尽,容易有所遗漏。鉴此,多数PPP项目合同采用的是概述加列举式,即先对不可抗力进行概括的定义,再列举具体的不可抗力情形,最后再加一个兜底的表述。

(二) 担保合同前提条件成就的履约保函。

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PPP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项目的贷款偿还和收益情况。因此,为了有效转移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将工程费用超支、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履约担保和违约金条款,进一步约束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锁定期的期限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设定,常见的锁定期是自合同生效日起,至项目开始运营日后的一定期限(例如2年,通常至少直至项目缺陷责任期届满)。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社会资本履行完其全部出资义务之前不得轻易退出项目。

2. 经济赔偿。

在采用BOT运作方式的高速公路项目中,项目期限通常包括高速公路的建设期和运营期,待项目期限届满后,通常项目公司将无偿把高速公路移交给政府。

(一) 定义方式。

3. 政府方选择终止――政府方在项目期限内任意时间可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关于政府方选择终止的适用范围,请见下文);

一、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适用条件

PPP项目合同的目的就是要在政府方和项目公司之间合理分配风险,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PPP项目顺利实施和实现物有所值。在设�ZPPP项目合同条款时,要始终遵循上述合同目的,并坚持风险分配的下列基本原则:

在PPP实践中,为了更直接地了解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情况,政府也有可能通过直接参股项目公司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甚至董事(即使政府所持有的股份可能并不多),以便更好地实现知情权。在这种情形下,原则上政府与其他股东相同,享有作为股东的基本权益,同时也需履行股东的相关义务,并承担项目风险,但是经股东协商一致,政府可以选择放弃部分权益或者可能被免除部分义务。有关政府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安排,通常会规定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协议中。

为了确保PPP项目的顺利实施,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包括政府承诺的内容,用以明确约定政府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义务。一般来讲,政府承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前提:一是如果没有该政府承诺,会导致项目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甚至无法实施;二是政府有能力控制和承担该义务。

其中,除了最后一种方式是以市场价为基础外,对于前两种方式,均需要政府参与或直接决定有关PPP项目的收费定价。

市场测试机制是指在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某一特定时间,对项目中某项特定服务在市场范围内重新进行采购。相比基准比较机制,市场测试机制的程序更具透明性和竞争性,可以更好地实现项目的物有所值。采用市场测试机制有可能导致服务提供者的更换,市场测试后确定的采购价格既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原来的价格。

(二) 集中供暖。

(四) 项目公司违约事件。

政府和项目公司通常会在合同谈判时商定可以延期的事由,基本的原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项目合作期限内发生非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风险而导致项目公司损失的情形下,项目公司可以请求延长项目合作期限。常见的延期事由包括:

第五节 项目的融资

一、合同主体

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定义条款,对一些合同中反复使用的关键名词和术语进行明确的定义,以便于快速索引相关定义和术语,并确保合同用语及含义的统一性,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定义部分通常会包括“政府方”、“项目公司”、“工作日”、“生效日”、 “运营日”、“移交日”、“不可抗力”、“法律变更”、 “融资交割”、“技术标准”、“服务标准”、“性能测试”等PPP项目涉及的专业术语及合同用语。

一、引言

(二) 主要考虑因素。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不同,PPP项目合同中对于设计工作的分工往往会有不同。常见的设计工作分工包括:

(3)如果政府参股了项目公司,则政府转让其在项目公司股权的不受上述股权变更限制。

2. 分层级付费机制。

2. 获得项目相关审批―由项目公司或政府方负责满足。

2. 如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由政府方承担责任,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因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并申请延展项目期限;

(三) 政府参与定价的方式。

(2)政府按使用量付费(又称为“Shadow Toll”):政府根据高速公路的实际使用量、即车流量向项目公司付费,车流量越大,付费越多;

第九节 项目的维护

在一些供电项目中,双方会在项目采购阶段根据项目预算成本初步确定电价和电价组成要素,待项目建成后如果实际结算成本与预算成本差别较大的,双方再根据实际结算成本对电价和电价组成要素进行重新谈判。这种调价方式,也称为成本加成电价模式。

(4)安全生产要求;

此外,相比基准比价机制,市场测试机制在程序上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并且能够利用充分竞争更好地达成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的目的。但是,如果某项服务特殊性较强或者资质要求较高,能够提供该项服务的分包商过少,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则无法采用市场测试机制,而可以采用基准比价机制。

(一) 公式调整机制。

有关上述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的格式和报送程序,应在PPP项目合同的合同条款或者附件中予以明确约定。

(3)政府按可用性和绩效付费:政府根据项目公司提供的高速公路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可用性标准来付费,并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公司的绩效设定相应的扣减机制。如果项目公司未能保证高速公路达到供公众使用的标准,政府将根据不达标高速公路的长度和数量以及不达标所持续的时间等,从应当支付给项目公司的费用中作相应扣减。

(3)因政府方介入引发的所有额外费用均由政府承担。

在一些PPP项目中,为了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达成融资交割等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前提条件,政府可能会要求项目公司在签署PPP项目合同之前向政府提交一份履约保函,以担保合同前提条件成就。该保函通常在PPP项目合同条款全部生效之日即被返还并失效(关于前提条件,请见本章第四节)。

第十节 股权变更限制

1. 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1)政府可以提供合适的替代性服务(需由政府决定);

(二)使用费如何设定?

这一保险通常是对所有雇员在从事与工程建设和运营有关的业务工作时,因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伤、残或死亡的,对被保险人依照劳动合同和我国法律须承担的医疗费及赔偿责任等进行投保。

二、股东协议

(1)补偿范围一般会包括未偿还融资方的贷款、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前投入项目的资金以及欠付承包商的款项;

在一些供电、供气等能源类项目中,可能会设�Z“照付不议”的付费安排,即政府在项目合同中承诺一个最低采购量,如果项目公司按照该最低采购量供应有关能源并且不存在项目公司违约等情形,,不论政府是否需要采购有关能源,其均应按照上述最低采购量付费。

这一保险通常是指在工程建设、安装、运营测试及调试期间,就项目公司选定的承包商自有或其租赁的施工机具的损坏或灭失的可保风险进行投保。具体承保的范围与除外责任,依具体保险合同的约定可能略有不同,投保的范围也需要根据项目作业的类型,以及关键设备的数量来定。

为了担保项目公司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实施项目、履行义务,政府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提供一个或多个保函,具体可能包括建设期履约保函、维护保函、移交维修保函等。在PPP项目中,保函既包括项目公司向政府提供的保函,也包括项目承包商、分包商或供应商为担保其合同义务履行而向项目公司或直接向政府提供的保函。

项目移交通常是指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者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后,项目公司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违约和提前终止条款是PPP项目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通常会规定违约事件、终止事由以及终止后的处理机制等内容。

(一) 设计的范围。

(3)如果相关审批属于政府方的审批权限,则应由政府方负责获得。

上述土地如涉及征地、拆迁和安置,通常由政府方负责完成该土地的征用补偿、拆迁、场地平整、人员安�Z等工作,并向项目公司提供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满足开工条件的净地作为项目用地。

一、项目的设计

(三) 保险条款变更。

(1)运营情况监测,例如医院就诊人数、接诊率监测;

在污水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用地四至图,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出水水质不合格的违约金,污水处理服务协议,调价公式,融资方案,保险方案,运营记录报表,付费申请表/形式发票,出水水质监测项目、方法和周期,履约保函,维护保函,技术方案,移交保函,工程进度计划表,移交方案等。

(二)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在一些PPP项目合同中,会对“良好运营状况”的标准做进一步明确,例如在不再维修情况下,项目可以正常运营3年等。

第二十节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条款中一般以仲裁或者诉讼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并且通常会在最终争议解决方式前设�Z其他的争议解决机制,以期在无需仲裁或者诉讼的情况下快速解决争议,或达成一个暂时具有约束力、但可在之后的仲裁或诉讼中重新审议的临时解决办法。

三、唯一性条款和超额利润限制机制

实践中,对于因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导致的项目合同终止,如果政府有义务回购或者选择进行回购时,政府需要就回购提供相应补偿。常见的回购补偿计算方法包括:

1. 需求的价格弹性。是指需求量对价格变动的敏感程度,即使用者对于价格的容忍程度。收费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后,可能会导致使用量的下降。

第五节 项目的融资

2. 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合作期限的规定方式也不同,常见的项目合作期限规定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三、 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

1. 照付不议。

实践中,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与支付相关费用的有可能不是同一主体。通常来讲,即使由政府方负责取得土地权利以及完成相关土地征用和平整工作,也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支付一定的相关费用。

(一) 概述。

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或者购买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PPP项目合同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仲裁是一种以双方书面合意进入仲裁程序为前提(即合同双方必须书面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而言,仲裁相较于诉讼,具有下列优点:

维护方案中通常包括项目运营期间计划内的维护、修理和更换的时间以及费用以及上述维护、修理和更换可能对项目运营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2. 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计划、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事故报告等);

在PPP项目的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运营。常见的运营标准和要求包括:

为了确保项目所用原料的保质保量和持续稳定供应,PPP项目合同中有时也会规定政府在原料供应商选择、供应合同签订等方面的协助义务和监管权。

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通常采用依可用性和绩效付费的政府付费机制。例如,在公立学校项目中,由项目公司负责学校设施的建设并提供部分运营管理服务,在学校设施建成后,政府根据学校设施的可用性和项目公司的运营表现,按月向项目公司支付一笔固定费用。但是,如果项目公司没有达到学校设施的可用性标准(如教室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一些项目公司提供的运营管理服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绩效标准(如安保工作、卫生状况等未达标),则政府会在固定支付的费用中作相应的扣减。

在PPP实践中,最为常见、有效的履约担保方式是保函。保函是指金融机构(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即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用以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该金融机构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在出具保函时,金融机构有可能要求申请人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或者质押。

(二) 由政府方负责。

3. 项目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2. 项目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实现约定的建设进度或项目完工、或开始运营,且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

(二)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

(二) 社会资本关注。

4. 如果政府方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项目公司的违约,政府方仍有权根据提前终止机制终止项目合同(关于提前终止机制,请见本章第十八节)。

第二节 引言、定义和解释

(三) 政府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

三、原料供应

一、 法律的含义(通常会规定在合同的定义中)

3. 政府建设连接设施的费用承担,通常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 原料质量。通常原料的质量标准应根据项目的成本和运营标准等进行评估,原则上原料的质量应确保项目在不增加预计成本的情形下实现正常的运营。如果因政府供应的原料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而导致项目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项目的范围条款,用以明确约定在项目合作期限内政府与项目公司的合作范围和主要合作内容,是PPP项目合同的核心条款。

(一) 由项目公司负责。

在付费机制项下,通常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自身特点,设�Z合理的定价和调价机制,以明确项目定价的依据、标准,调价的条件、方法和程序,以及是否需要设�Z唯一性条款和超额利润限制机制等内容。

2. 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例如通过购买相应保险);

第十六节 不可抗力

4.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在设�Z付费机制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设计标准,包括设计生产能力或服务能力、使用年限、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等;

对于政府方而言,限制项目公司自身或其母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不合适的主体被引入到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在项目合作方选择阶段,通常政府方是在对社会资本的融资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资格条件进行系统评审后,才最终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因此如果在项目实施阶段、特别是建设阶段,社会资本将自身或项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主体,将有可能直接导致项目无法按照既定目的或标准实施。

(2)该标准是否合理,即是否超出项目公司的能力范围,是否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等。

1. 政府方违约事件――发生政府方违约事件,政府方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补救的,项目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项目红线图,融资方案等。

4. 产品或服务质量要求;

(4)其他需要满足项目开始运营条件的测试和要求已经完成或具备。

1. 在建设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如果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还可以要求认定“视为已开始运营”);

由于PPP项目的期限通常较长,在项目的运营维护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管理风险,可能因项目公司或运营商管理不善而导致项目亏损。因此,项目公司应优先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管理经验丰富的运营商,并通过在运营服务合同中预先约定风险分配机制或者投保相关保险来转移风险,确保项目平稳运营并获得稳定收益。

在PPP项目合同中,有时也会规定在特定情形和一定限制条件下,政府方有权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和测试。

容量电价是基于项目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容量标准而支付的电价,与项目是否被实际使用无关,可以看作是可用性付费的一种形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容量电价通常由项目的建设成本、固定的运营维护成本等组成。

可用性付费通常与项目的设施容量或服务能力相关,而不考虑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需求,因此项目公司一般不需要承担需求风险,只要所提供设施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标准即可获得付费。

在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走线规划图,既有管网GIS信息等。

第一节 政府付费

投保货物运输相关保险主要是为了转移项目相关的材料和设备在运输途中遭遇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主要分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其他货物运输保险。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费用(具体可能包括土地补偿费、安�Z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恢复平整费用以及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等。

一、 土地权利的取得

(一) 绩效监控方案。

政府对项目提供优惠政策有利于项目公司在高速公路项目中规避一定的投资风险,因此,项目公司在与政府谈判时会希望努力争取切实可行、规避风险的优惠条件。

3. 保险已经生效――由项目公司负责满足。

实践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不同,关于连接设施的建设责任由哪一方承担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在一些服务定价较低,使用者付费无法完全覆盖项目公司的投资成本和合理收益的项目中,可以考虑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例如,在养老服务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中,使用者可以优惠价格购买服务或住房,而政府就该优惠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部分向项目公司提供适当的补助,以保证项目公司收回成本并获得合理的收益。

但在一些PPP项目、特别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也可能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方承担全部或部分不可抗力风险,在不可抗力影响持续期间,政府仍然有义务履行全部或部分付款义务。

在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中,公共服务的质量至关重要,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会设�Z一些机制以保障对项目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绩效进行有效监控,确保实现项目物有所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 违约事件的界定方式。

1. 由政府设定该级政府所辖区域内某一行业的统一价(例如,某市政府对该市所有高速公路收费实行统一定价)。由于该使用费定价无法因具体项目而调整,如果社会资本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测算出有关使用费定价无法覆盖其成本,则通常允许其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

(三) 电价调整机制。

与其他领域项目不同,一些公用设施项目需要建设一些与公共管网连接的设施才能实现运营。例如,供电项目中与国家电网链接的输变电设施,供热项目中与城市现有供热管网连接的换热站、管道等。因此,在这类公用设施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详细规定有关连接设施的建设条款。

大多数PPP项目合同会约定由项目公司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的相关义务,具体可能包括:

(一) 城市(集中)供水。

(4)使用者的支付意愿: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支付意愿通常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主要取决于使用者个人的支付能力。使用者的支付能力通常会受当地物价水平、个人年龄层次、职业稳定与否等因素影响;

(1)仲裁程序更具灵活性,更尊重当事人的程序自主;

(二) 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3)项目运营所需的审批手续已经完成(包括项目相关的备案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

二、 定义

3. 其他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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